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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SER管理者 - 資訊 | 2020-04-07 | 點閱數: 1229

依據「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規
定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2 月 21 日研商「高級中
等以下學校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第 3 點規定:
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本原則,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
用管理規範」,爰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 109 學年度前依民
主程序訂定各校「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」,據以運
用並持續蒐集意見,以作為推動及後續改善之參據,相關
注意事宜如下:
(一)學校應依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
號函頒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,邀集

教師、家長、學生代表討論訂定「校園行動
載具使用管理規範」,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。
(二)手機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,惟當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
關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,學校可以進行必要
管理,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,其申請程序、使用
時間、管理方式等,學校應依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
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循民主程序訂定校內管理規範。
(三)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倘就學生違反手機管理規定等情形有
所規範,應檢視其懲處態樣是否於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
下,循民主程序修訂或訂定之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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