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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中埔鄉社口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

壹、 依據
一、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頒之「高
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。
二、嘉義縣政府 109 年 3 月 27 日府教發字第 1090067650 號函。
貳、 目的
一、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 等,於校
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
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。
叁、 使用規範
一、申請程序:由學生家長或班級導師視學生使用之必要性提出申
請。
二、使用時間:基於課業學習需求,由導師訂定使用時間。
三、管理方式:行動載具統一由導師保管,於必須使用時再交與學
生。
肆、 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:
一、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
原則。
二、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三、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---
等,與學習無關之 App 。
四、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
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五、學校教職員應遵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
用場域、方法的合宜性。
六、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伍、 學校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
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人
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陸、 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一、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
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二、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
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三、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柒、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修正時
亦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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