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涂韋陶 人事 - 人事 | 2020-02-04 | 點閱數: 346

一、 查「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
點」第 6 點第 2 款規定略以,教師申請在職進修,須以在學
校服務滿 1 年以上者為限,其「服務滿 1 年」之計算,以初
任到職日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。
二、 依上述規定,本縣初任教師(即通過教師甄試或公費生分
發之人員)須於學校服務滿 1 年以上始得申請在職進修。
三、 另查教育部 91 年 10 月 11 日台( 91 )師( 3 )字第 91142863 號
函規定略以,教師係於取得教職前已考取研究所,且到職
之前已修畢碩士日間學分課程,僅餘論文尚未完成,得依
前開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,其於第一年任教期間經服
務學校同意後,以公餘時間前往進修,不得影響教學或行
政工作。
四、 綜上,本府基於鼓勵教師進修之目的,放寬申請在職進修
之規定,倘人員於擔任本縣正式教師前,業已前往各大專
院校進修碩、博士學位,經擔任正式教師後,學位尚未完
成,於不影響教學或行政業務前提下,經服務學校同意
後,得利用「公餘時間」繼續進修。
五、 惟倘人員於擔任本縣正式教師前,未有考取研究所之情
事,其申請在職進修仍須依「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兒園
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」第 6 點第 2 款規定辦理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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