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slider image 103
:::
涂韋陶 人事 - 人事 | 2020-01-20 | 點閱數: 319

一、 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及校務推展,於學期上課期間,校長及
教師均不宜請假(如休假、事假或補休等)出國,倘有因公
出國之必要,則請悉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
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暨相關規定辦
理之。
二、 另邇來屢有學校差勤管理不確實之情事反映,按教師請假
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前項規定「教師請假、公假或休假,應填
具假單,經學校核准後,始得離開」;復查第 15 條規定
「教師未依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
未銷假,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,均以曠職論;無故缺課
者,以曠課論。曠職或曠課者,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
之薪給」,爰請各校覈實依規辦理。
 

線上訪客

4人線上 (3人在瀏覽行政公告)

會員: 0

訪客: 4

更多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