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涂韋陶 人事 - 人事 | 2019-07-09 | 點閱數: 339

一、 茲摘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條文,請加強宣並轉陳機
關首長及轉知適用及準用該法之各級同仁,以貫徹行政中
立之規範及價值:
(一)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,亦不得兼任政
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介入黨政派系紛爭。
(二)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,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
動。
(三)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
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,應禁止政黨、公職候選人或其
支持者之造訪活動;並應於辦公、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
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。
(四)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、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
選人,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:
1、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、散發、張貼文書、圖畫、其他
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。
2、 在辦公場所懸掛、張貼、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、其他
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、徽章或服飾。
3、 主持集會、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。
4、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。但公職候選人之配
偶及二親等以內 血親、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,不在此
限。
5、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。
6、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、助講、遊行或拜票。但公職
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不在此限。
二、 另各機關(學校)工友請依「工友管理要點」及本府臨時
人員請依「嘉義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」之規範,轉知
是類人員辦理事務及業務時,應維持公正中立。
三、 檢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、工友管理要點及嘉義縣政府臨
時人員工作規則各 1 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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